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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贯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吸引和聚集国内外高水平知名科学家和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开放课题设置原则

①开放课题必须符合实验室总体研究定位;②支持具有开拓性、前瞻性、创造性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究;③支持青年科学家,特别吸收博士、博士后来实验室工作,以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④欢迎开展多学科交叉联合的合作研究,鼓励与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间开展合作研究;⑤促进实验室的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⑥支持与鼓励本实验室与产业界建立紧密层次的合作关系;⑦支持和鼓励为政府提供重大战略决策中关键科学问题的研究。

三、资助对象

开放基金设立开放课题,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和其它单位,凡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本实验室固定人员除外),计划与本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均可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四、开放课题申请

1、申请课题须填写《电站能量传递转化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附件1)在指定时间内交实验室办公室。

2、申请者应是课题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一般项目建设经费为5万;获准课题依据申请书拨款和进行年度检查。

4、课题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批准立项的次月算起,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一年。

五、开放课题管理

1、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开放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①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②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③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④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⑤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⑥申请经费过多;⑦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⑧申请者对已获资助课题不执行开放基金管理办法,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讨论推荐资助课题。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建议,由实验室主任审定并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正式批准立项的开放课题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3、研究计划实施中,若改变预定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需要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4、实验室主任将经常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时,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5、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6、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7、开放课题在结题时需要提交《电站能量传递转化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总结报告》(附件2)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包括:①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②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③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④经费决算。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批准结题。

六、研究成果管理及评价

1、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

2、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课题申请者。

七、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开放基金使用范围限于开放课题执行期间的下列费用:

①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②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会议费;③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贴、交通及住宿费用;④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基金课题有关的标注“电站能量传递转化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2、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华北电力大学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3、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握,经费决算表经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结题后剩余的经费将收回。

八、自带经费来室从事合作研究

实验室在接待条件许可时,欢迎国际国内相关领域科学家、青年学生或科研人员自带经费来室从事科研工作。自带经费来室工作需自行解决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费,实验室将提供必要的帮助。自费来室工作者可利用实验室的一切资源,但需支付适当的科研费用,具体数目由双方协商确定。自费来室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需注明为在实验室完成。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电站能量传递转化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