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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站能量传递转化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及华北电力大学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遵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采购要通过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管制类化学药品需提出申购计划,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在保卫处备案。审批通过后,在资产处网站通过网上系统购买,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使用。

第五条 危险物品采购后,要立即建立验收、领用、保存和使用手续和台帐,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房间安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双人保管,并满足以下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配备必要灭火设备。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处。

第八条 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双人保管,并满足以下要求:

1)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储存要有专门仓库,且要分门别类存储,且药品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入库、存放和配发,要严格审批制度,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去向,未使用完的要及时收回。

3)危险化学品管理员配发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放射性物品要存储在远离人群、有一定放射性防护设施的地方,防止造成放射泄露,危及他人安全。

2)要严格放射性物品的保存、保管和使用制度,专人专管,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酿成公共安全事件。

3)对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要按要求配发专门的防护设备,以免造成放射损伤。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取用必须经过本房间安全负责人审批,并有2人以上同时领取。房间责任人应建立危化品使用台账,每次取用危化品都需要对名称、剂量、用途、日期等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未经本房间安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离开实验室。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离开实验室前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本房间安全负责人报告,并同时报重点实验室和学校保卫处。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要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要做到双人使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剩余药品要及时放回原处保管,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执行,各房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的燃烧、爆炸、腐蚀、中毒等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伤。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并经由学校统一按期移交有资质的公司安排专业人员统一处理,私自处理导致意外事故的,将交学校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要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学习相关知识,根据需要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涉及化学品的各实验室房间应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排查隐患,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实验室及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国家、北京市、华北电力大学等相关制度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相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