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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中有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条款及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十二至十五名,由校内外有关专业专家担任;另外在条件成熟时,聘请国外有关专家三至五名作为通讯学术委员,以便加强与国外的联系,吸取国外信息及意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学术秘书、行政秘书辅助主任进行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议实验室研究目标、研究任务、研究方向和开放基金项目指南。

第七条 评审开放基金项目,确定资助课题。

第八条 评价研究成果,组织学术交流。

第九条 审核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实验室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监督检查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第十二条 监督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协调实验室的开放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十五条 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 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指导研究生、推荐和参加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以后可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